土地、房屋从古至今都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关于征收补偿的工作如何既能顺利实施又能保障老百姓生活质量就尤为重要,对此,我们的590号令在开篇就规定了工作开展的基础与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对此我们逐个进行分析,首先决策民主原则,也就是说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要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因为征收与补偿活动的进行首先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这些规划并不是行政机关开个会就定了的,而是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果多数被征收人有意见,要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等。程序正当原则,是因为行政机关做事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同时也给了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制定、房屋价值评估、补偿方式选择等程序中充分的参与权、知情权和救济途径。结果公开原则,则是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做出的每一项涉及到老百姓利益的决定、方案都应该公布、公告。因此,作为被征收人,如果我们对征收决定有任何疑问,都有权获得解答,同时也要合理的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