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尚未规定刑事拘留期间的探望权。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通信。经人民检察院同意,其他辩护人也可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通信。这就是说,除这两类人在案件判决交付执行之前可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其他人员不得会见。要想与犯罪嫌疑人见面的亲属或其他人,也只能等待最终交付执行。刑讯逼供同取保候审、逮捕一样,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但是,对不同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是不同的。司法部门需要在法定时限内,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期限。并且期限届满后,应解除强制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