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未规定刑事拘留期间的探望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也就是说,除了这两类人在案件判决交付执行前可以同犯罪嫌疑人会面外,其它人是不可以会见的。亲属或其它人要想会见犯罪嫌疑人,也只能等到定案交付执行。刑事拘留与取保候审、逮捕一样,这都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然而,对于不同的强制措施,法律中规定最长期限不同。司法机关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同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期限。而在期限届满之后,就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