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立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的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如委托的代理人是自然人,应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如委托代理人是原告近亲属以外的人,应提供委托代理人推荐函。

(4)当事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互关系的证明。

(7)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提供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上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责任的证人证言及有关物证等。

②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

③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提供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所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该被抚养人是否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证明材料。

④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如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建筑等的修复或折价费用的证明材料。

(8)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9)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者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进行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