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被告因家庭矛盾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共同生活,于1991年4月19日生育一女张某,现已独立生活。2010年8月25日双方经白山市浑江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原告2013年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9日作出(2013)浑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要求原告给付被告抚养继子20年的抚养费12万元。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继子抚养费不予支持法院于2013年12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后一年内未和好,原告再次提出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付抚养继子20年的抚养费12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律师说法:继子抚养费可以追回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被告要求原告给付抚养继子20年的抚养费12万元,被告并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抚养费是无法主张的。综合以上介绍,因家庭矛盾离婚,继子女抚养费是不能要回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