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特定交通工具。

2、犯罪客观方面

实施了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破坏性行为。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构成本罪,关键是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毁坏、倾覆危险,是否会影响到交通运输的安全。对此,应当考虑以下四点:

(一)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

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毁坏,不能从价值上来判断,而要看其对安全是否有影响,如制动、传动以及刹车系统的破坏,可能构成本罪。汽车的刹车片上的一只螺丝可以是汽车倾覆,但破坏汽车的挡风玻璃和火车上的行李架一般不认为构成本罪。

(二)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

对正在使用中,不能理解为正在营运过程中,它包括停靠在站台上。破坏已经生产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即将投入营运的汽车,也可以理解为正在使用中,对已经报废的汽车不能视为正在使用中。

(三)交通工具范围的有限性

火车、电车、船只、汽车和航空器总共五种。

(四)破坏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

破坏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是毁坏,而且还包括盗走或者爆炸等行为,改变其性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也属于破坏。如挪动一下航标灯的位置,灯仍然亮着,但可能使飞机倾覆。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什么意思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及公共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除了破坏交通工具的相关解释,小编还为您整理了破关交通设施罪的意思。其实两者很相近,前者是指造成了火车这类的交通工具毁坏危险的后果,后者也有的包括了交通工具,还有包括了电力燃气设备这类的设施工具的破坏行为,具体的可以参照小编以上的详细资料整理。如还有疑问,可继续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