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这是对国家行政行为不服的时,寻求司法救济的一种途径,并且实际上有些事情的复议前置根本就不是行政相对人能够自己选择得了的。没有行政复议的话,人民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当事人提出来的相关诉讼请求的,因此在工伤事故当中,有些职工就特别的关心在我国工伤认定是复议前置吗?

一、在我国工伤认定是复议前置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该条的理解,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伤认定案件应当先复议。该条使用了两个“可以”,是赋权的表述,即该权利相对人有权行使,也有权不行使。第二种观点认为,用“可以”表述,是一个选择性的词语,所以相对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

对于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最高法院行政庭在2005年作出了第19号“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单位缴费费率决定、认定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决定、工伤保险待遇决定四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未经复议直接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工伤认定

1、《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可以看出在我国工伤认定也是属于复议前置的,也就是针对工伤认定的结果不服的话必须要通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的结论存在争议的话经过行政诉讼以后才能够直接走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途径的。可是工伤认定不服自己要收集直接的证据,否则再多的司法救济途径到最终可能也只是白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