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比较多的债权债务问题,其实双方是可以抵消下债务,重新整理下彼此的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能够依法抵消,有些债务是不能够抵消掉,那么,什么样的债务不可以抵销?下面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什么样的债务不可以抵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适用抵消的债权债务,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二、法律规定不得抵消。例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等等。三、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什么样的债务可以抵消债务抵消对于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件好事,但是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可以抵消呢?实际上债务抵消的情形要比想象中的复杂的多,想知道什么样的债务可以抵消吗?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一)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可以主张抵消。(二)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消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消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三)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可以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可以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税收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相互抹账的专用发票抵扣问题。《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6号)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226号)第五条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未经市国税局批准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因相互磨账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凭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确认抵扣”的规定停止执行。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大国税函[2006]126号文件中针对相互抹账的专用发票抵扣问题,停止执行,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凭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确认抵扣的规定。相互抹账仍执行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的,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哪些债务不可以抵销?债务不能够抵消就不要贸然去抵消,一旦贸然抵消债务当事人会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处罚,也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