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嫌疑人的范围怎么确定

下列人员可列为绑架罪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1、直接或间接了解事主或被绑架人的经济状况,事发后有反常表现的人;

2、嫉妒事主或被绑架人的经济状况,伺机损人利己的人;

3、直接或间接了解事主或被绑架人的经济状况,事发后去向不明的人;

4、与事主或被绑架人有矛盾冲突,伺机报复、要挟的人;

5、了解事主的职业、身份、地位(权力),要求事主帮助办事没达目的伺机报复的人;

6、其他知道或了解事主或被绑架人的经济状况、职业(权力)身份、地位(权力),事发以后去向不明或者反常表现的人以及曾经有绑架犯罪意思表示,案发后去向不明的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