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建造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与之相对应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也成为一种常见的工程纠纷。我们在遇到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时,需要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就应该关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诉讼时效问题,以便在法定的时效内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相关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

1.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对建设工程因质量存在缺陷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这表明,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

2.虽然已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了,但是涉及到诉讼时效的起算情况就显得比较复杂了。特别是对涉及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法律纠纷。

应该注意的是,我们在面临建设工程质量诉讼时效的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该适用于3年的一般民事权利诉讼时效,并不适用于“出售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而未声明”的一年短期时效。

2.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机构、地基基础和竣工验收等各阶段施工质量争议,他的诉讼时效为该阶段验收过程中发现缺陷或者明确未通过质量验收的时间开始计算。如果是委托鉴定质量缺陷争议的,应该自鉴定单位鉴定意见出具后的两年时间内。

3.如果建筑工程发包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到期前没有行使权利的,他的诉讼时效自动丧失。如果发包人在质量验收前或明知质量验收不通过仍然使用该工程的,将会丧失对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主张的诉讼时效。

4.当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对承包人要求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的认定是根据该建设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的。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该保修但没有保修的责任,建设工程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的3年内。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发包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建设工程质量有缺陷之日起算。但具体起算点的确定,要根据纠纷发生的时间和建设工程的不同结构来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