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本案中,摄影社这样做很明显是侵犯了你女儿的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每个公民都具有的权利,它是指我们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具体来说是这个意思:再现权是指我们享有的通过照相、绘画等艺术或其他方式再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他人不得干涉,并有权允许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肖像使用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肖像是否允许传播、展览、复制、用作广告或商标等的专有权,有权无偿或有偿地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权还包括不作为请求权,即当他人非法制作或非法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或者恶意毁损、玷污、丑化自然人的肖像时,肖像权人有请求行为人停止不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肖像权的侵害,不应以“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为要件。因为肖像权法律制度保护的内容,是肖像权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而精神利益是其基本利益,它体现了肖像权人的人格,因而也是法律的主要保护对象。本案中,摄影社未经过你的同意就擅自展示你女儿的照片,并很明显地带有营利性目的,所以他们构成了侵犯你女儿的肖像权。你作为你女儿的监护人,有权要求摄影社立即停止此行为,并让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