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顾名思义,就是成立案件。立案是侦查机关的职权,我国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所以,大多数案件(除了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侦查外)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立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立案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分为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逮捕是由立案的机关报请检察院,由检察院批捕科(现在叫侦查监督科)决定是否逮捕。立案是逮捕的前置条件,任何案件,必须立案后,才能决定是否逮捕。但立案后也可以不逮捕,可以取保候审。逮捕只是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