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分割通常是有效的,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或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有关抚养权的条款虽然可能无效,但并不影响婚前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可更改子女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重病或因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子女。一方有病或残疾,必然会影响到对子女的教育和照顾,从儿童成长的角度来看,这就是必须改变子女的抚养权。2.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能承担抚养义务、有虐待行为,或者他们与子女同住,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有些家长离婚时争夺抚养权,并不是为了给子女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分割财产,或者为了报复。目标一旦实现,就对孩子不管怎样问,不履行抚养义务,有些甚至还对子女进行虐待。因此,关心子女成长的另一方可请求对离婚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但变更抚养权不得要求对原共有财产进行再分割。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行为能力限制者,可以进行与年龄有关的民事活动。在父母离异时,对十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应听取子女的意见。若离婚时未满十岁、过了几年、十岁以上,若子女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对方生活,则可申请变更对子女的抚养权。4.有其他合理原因需要修改的。该条款属于“兜底条款”,该法赋予法官一定的判断权,在此,法官可根据其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判断是否应改变离婚子女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