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精神病人被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无法以自己的行为来获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身分权的行使与保护也是一种民事行为。没有民事行为者的精神病人,除了《选举法》行使选举权时有限制性规定外,法律并未剥夺他们行使民事权利,要想取得法律效力,就必须要通过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使公民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从而达到法律规定的实际效力,由此,肖某的法定代理人代表肖某提出离婚诉讼具有法律依据。监护代理行为既包括被动地代表被代理人参加诉讼,又包括以被代理人或本人名义主动提起诉讼的活动;代理人认为意思表示是一种功能,即当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时,法律准许代理人有权对其行使独立意思表示,这样,代理就不再是传递者,而是其他的委托行为。该案中肖某对提出离婚诉求不能做出正确的意思表达,老肖作为代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以肖某的名义提出离婚请求,并认为老肖代理有效,法院应将其立案。诚然,考虑到肖某在诉讼中无法表达他的真实意思,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当事人为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如果判决不适用调解,只能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