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被捕,其拘留期限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关期限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内的羁押不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56条本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期限届满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期二个月:(一)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㈡重大犯罪团伙案件;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四、犯罪范围广泛,难以取证的复杂重大案件。第二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并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公布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于2012年3月1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对罪犯的羁押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羁押对象为在押人员或重大嫌疑人。目前的犯罪,就是犯罪嫌疑人,而重大嫌疑人则是指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证据。二是一种法定的紧急情形。对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公安机关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羁押作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典》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警察可以先行拘留:(1)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实施犯罪后立即被发觉。(2)被受害人或在现场看到的人指认为犯罪的。(3)在附近或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试图自杀、逃跑或在外作案。(5)可能存在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6)非真名,住址,身份不明。(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很大的。除公安机关依法有权决定刑事诉讼的拘留和执行拘留,《刑事诉讼法典》第163条规定;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第5条规定情形,应当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决定羁押的情况: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罪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的,可以决定对其进行拘留。总之,在嫌疑人被批捕之前,必须要对其进行拘留,以避免再次犯下罪行,而且,公安机关对其拘留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7天,一般说来,检察机关在羁押一段时间之后,会决定是否进行批捕,这样案件的拘留时间并不会太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