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送到公安局途中逃跑构成犯罪。

一、扭送性质:

1.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2.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学者认为扭送是一种刑事独立强制措施】。

二、扭送适用对象范围:

理论上认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准现行犯/有合理理由怀疑犯有重罪或脱离强制措施的嫌疑人。

1.现行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不含预备犯】;

2.通缉犯:指通缉在案的;

3.越狱犯:指越狱逃跑的;

4.追捕犯:指正在被追捕的。

三、公检法对于扭送的处理:

1.四项权力:

a.接受权;

a.讯问权;

c.移送管辖权;

d.采取紧急措施权。

2.对于扭送来的人:

a.都应当接受。

b.应当立即讯问。

c.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d.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①扭送应不得拥有国家机关紧急逮捕时的附带搜查权。

②未赋予扭送时使用枪械器以暴制暴的权力。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