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也可构成单位。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一定非为了牟利目的。必须是间接故意,例如行为人自己看淫秽物品,对他人围观不闻不问,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按本罪论处。犯罪人的动机可以是多方面的,例如为了让别人分享刺激,或者为了取悦别人或者引诱别人堕落等等。疏忽不构成本罪。如犯罪人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不得构成犯罪。3.犯罪客体要件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传播淫秽物品对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对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活动,无疑对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此罪适用于各类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书籍.报纸.画片.电影.录像.磁带.色情玩具.娱乐用品,印刷.带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其传播途径可以是直接传播裸体淫秽物品,也可以通过改造,在艺术品中故意添加淫秽内容,或在作品中故意添加淫秽描述等。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书籍杂志.电影.录像带、磁带、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有严重情节的行为。扩散,也就是扩散。应注意本罪“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存在差异。以租赁、有偿放映等为交换一定对价之使用行为,不构成本罪的“传播”。该罪行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借出.运送.携带.展示.发布等。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进行传播。因为本条第二款规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作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此此处所说的“播放”仅限于无组织的播放行为。2.出借行为,即指出出租人将淫秽物品转让占有,由借用者在一定时间内使用该淫秽物品。既非牟利之目的,行为人亦无得失要件。3.运输行为,即以运输方式将淫秽物品从一处运至另一处。4.携带行为,即行为人随身携带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若犯罪人携带淫秽物品自用,则不得视为犯罪。5.展览的行为,也就是为观看而做的。展览会是一种静态展示,行为者将比较固定的淫秽物品放置在一定的空间中,招揽或诱使非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来观看。6.发布行为,即公开和公开,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行使权力。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使用信件夹带等。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传播,《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因特网制作.拷贝.获取和散发淫秽信息。对此,情节较轻的,将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八项行为,均应不以营利为目的,若以牟利为目的,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另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首先,.频繁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不大,但发生的次数不多,但传播对象多,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