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的刑事拘留,其拘留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总和。对于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羁押3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如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4个工作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案件的在押人员,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特别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期限可延长1-3日。不必拘捕的,应立即释放。对应当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居住条件的,应当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总之,一般而言,在刑事诉讼中,拘留时间最长为14日。多名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羁押时间不超过37日。按照公安部《条例》第条,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实施犯罪活动后逃往外市,继续作案的,是指3次以上作案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或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解除拘留。查清事实后,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未经审核批准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只是一种强制手段,即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而且,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刑事拘留,与以后是否会对其判刑没有直接联系。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但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