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没有发现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依法驳回该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