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信息公开指南有哪些内容?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政府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9类:

1、概况信息。包括市政府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市政府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市政府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及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税收政策及税收工作情况;金融政策及金融工作情况;保险政策及保险工作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招商引资情况。

7、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政府有关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9、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8类信息以外的本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参见市政府编制的《XX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编排体系

信息分类文件编号公开方式生成日期公开时限公开范围信息索取号责任部门

(三)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场所公开等形式。市政府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四)公开时限

市政府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市政府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市政府办公厅查阅。

属于市政府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市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市政府申请。

(一)受理机构

市政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的,填写《XX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市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市政府办公厅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市政府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市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上述受理机构办公地址;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政府办公厅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2、申请处理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市政府办公厅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市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市政府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监察局投诉。

监督电话: 传真: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省政府或者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的主要特征

行政性

政府信息公开培训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一方面,政府信息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或者是政府机关以职权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与政府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关,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或其结果的表现形式,没有行政权力,就没有我们所说的公共信息,也就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也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离不开行政权力,信息的公开同样离不开行政权力,有时信息公开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产生的过程,行政性贯穿始终。

权利性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

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政府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宪法权利。所以说,民众需要什么信息,政府就要提供什么信息,只有这样,相应的宪法上的权利才能够实现。公民个人根据宪法权利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自由地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例外性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性

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政府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这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当政府信息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公开会影响国家的利益时,其公开就会受到严格禁止,并通过《保密法》予以严格规制。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规定,并且,由于对可以公开的信息难以一一列举,因而,在立法技术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为研究的重点,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余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依托性

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

政府信息是无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实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比如,通过政府公开刊物刊载出来,通过设立阅览室展现出来等等,这些表现形式均离不开一定的载体,所以说,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离开载体,政府信息无法传递。载体的范围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纸张书面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获得信息的方式更为普及,但是,不同的载体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法律的规定与选择。因而,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的特性,尽管不显得那么重要,但是,它却影响着信息的传递,甚至也直接影响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确定。

对于信息的公开,国家也是有规定的,一般是对于有隐私的信息是不能进行公开的,而且对于公开的信息也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有任何的欺骗行为,因为只要信息一公开,那么就代表着国家的公务人员应该按照信息的内容去做事情,而公民也承担着监督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