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羁押3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如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4个工作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案件的在押人员,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天内作出决定。特别情况下,对逮捕的决定,可延长1日至4日。不必拘捕的,应立即释放。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总之,一般而言,在刑事诉讼中,拘留时间最长为14日。主要嫌疑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羁押时间最长可达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