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面对监护人一般来说是会将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但是父母死亡是需要按照优先层次进行安排,一般来说监护人除父母之外附属亲属也是可以进行监护。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婚姻法》第二十八、二十九的规定,在法定监护人缺位的情况下,以下人员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抚养义务:“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之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对未成人监护职责包括:照料未成年人的身体和身心健康,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