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婚前收养的子女是否具有继承权,首先要符合继承的条件,继承也有多种类型: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协议继承三种比较常见。对于约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对于继承人与财产所有人的关系不受限制,继承人主要满足符合约定及遗嘱内容条件即可,如果这三种继承方式都不违反法律规定,即使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也可以继承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因此在三种继承方式中,法定继承对继承人和财产拥有者的关系是非常严格的。2.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公民没有对财产进行处分而死亡,其财产按照法定关系顺位继承,享受继承权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孩子,夫妻双方;如果上述类型的人不存在,则第二顺位继承人,如外祖父母,祖父母,亲生姐妹等;通常首先由第一个继承人继承,在不存在或放弃继承权利的情况下,第一顺位继承人应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因此,对养子女继承权是否享有还是属于那一顺位有一些疑问。3.在我国养子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登记认领,即父母到有关单位办理过户口过户等手续,确定了与养子女的关系;还有一种是没有到相关部门登记,登记手续,也就是说,仅仅以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或称呼而活,不存在法律认可的联系,这种情况在古代的中国也较为普遍。4.因此,针对子女是否是婚前还是婚后认领,并非特别重要,其关系的确立,我国主要依据父母和子女是否办理了有关手续,有无通过法定程序,认领的过程和结果被法律认可,如符合上述条件,则办理过手续的儿童,其所享受子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由于公民的身份是母子(或母女等)关系,则应有法定继承权,则应享有相应的第一顺位继承权。5.根据这项规定,可能有许多人担心,因为社会上存在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儿童,同时需要合法地处理领养事宜,因此,制定该法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从源头上打击儿童贩卖、偷盗儿童行为,抑制需求方;同时为弱势儿童提供保障,不要被无责任感的家长随意领走,更要对收养中的一种现象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