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能否发通缉令?

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通缉以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这里既包括具备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羁押期间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通缉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

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

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

对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捕。

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由于通缉是侦查中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紧急措施。本条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这样规定一是因为通缉是执行逮捕的继续,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执行逮捕权;二是考虑公安机关的装备比较全,力量强,具有相应的强制手段,有利于将犯罪嫌疑人及时抓获归案。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中,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应通过公安机关进行。通缉发布后又发现新情况的,可以补发通报。对不知真实姓名和住址,只知其外貌特征、作案手段、携带赃款赃物等情况的,可以采用通报方式查缉。

二、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范围有哪些?

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署、组织力量,积极进行查缉工作,其他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被通缉人,发现被通缉的人或其他线索,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公安机关,或者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

一般来说,只要犯罪嫌疑人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还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那么公安机关就能对其发出通缉令,将其逮捕归案,然后检察院才能进行审查起诉,之后法院才好按照具体犯罪情节和定罪量刑标准对其进行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