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所说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应当指出,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发生交通事故,若对交通肇事没有知情权,自然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也就不构成逃逸行为。第三,对于虽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对逃避责任认定的认定,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终,所谓的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逃离现场,但也有可能将受害人送到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藏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