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共有财产制度规定,夫妻可向子女赠与自己的财产,父母对子女的一方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约定除外。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条款,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了只归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财产,对结婚后父母给子女购买不动产,即使其主观意愿是留给自己子女的,但是一般说来对自己的孩子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发生了离婚纠纷,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否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不明,现实案件受理时,若拿不出有利证据表明仅将其赠与给自己子女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本婚姻法解释第(三)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动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应被视为仅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3.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财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这一解释明确规定了父母给予子女的房产,如果一方父母出资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那么将被视为向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为双方共同出资,则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是公正合理的。假如家长是向夫妻共同赠与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可以同时写上夫妻二人姓名,这样也有利于纠纷的公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