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会被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存在以下两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二是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一方所有,夫或妻的对外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实践中,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对于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者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