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应在技术鉴定结论的范围内,但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技术鉴定结论,是一项特殊的技术鉴定结论。在现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一般技术鉴定结论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有以下差异: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根据有关依据作出的行为,其主体实际上是我国的有关行政机关,但从技术鉴定中得出的结论可以不仅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我们的司法机构或其他相关组织单位作出决定。

其次,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交警部门确定。当事人无权申请重新确认;但如果当事人不遵守一般技术鉴定结论,那么他们可以申请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的单方面行为,主要体现其部门的行政意愿;但是,一般技术鉴定是由当事人作出的,鉴定人不会积极行使,因为这是双方的行为。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虽然交通事故具有特定的执法规律,但它们也从相关的技术评估中得出了具体的结论。它可以被认为是技术鉴定结论,但它应该属于一个特殊的技术鉴定结论。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国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如果要确定事件当事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交通的严重程度发生的事故,分析并定下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