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所有不动产的情况,男女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了不动产,并且,该不动产的产权仅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进行登记,则该不动产被视为该方父母仅给予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该不动产属于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二)夫妻共同拥有不动产的情况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如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了不动产,且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则视为赠与,房子是夫妻共有的财产。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况,男女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如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并且不动产只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该不动产就不一定被视为该方子女的个人财产,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协议,如无约定,不动产应视为双方根据其各自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3.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并且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无论在谁的名字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平均分割。而房产证上可以写上夫妻二人的名字,根据国税局最新规定,夫妻双方的房产证也不会加上名字。(三)如果结婚后买房子属于另一个人所有,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以一方父母或另一人名义参与房屋改造的房屋,由于住房改造房屋通常与一定的职工身份相联系,即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获得其产权,并且其身份资格是不可转让和变更的。因此,此时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或另一方名下,属于一方父母或另一方所有,只可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说,当夫妻任何一方提出请求时,拥有产权的父母或他人应将出资方对该房改房的购买出资归还。婚姻中的财产通常是指婚姻双方在婚姻后所取得的财产,这些财产原则上都是夫妻共有财产。诚然,也不能完全说夫妻在婚后所取得的所有财产都是共同拥有的,如果专属于一方私人物品,就会被当作个人财产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