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前往外地需向执行机关报告,经执行机关批准后,可以离开所住城市,县。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县;(二)居住地、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时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县;(二)居住地、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时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