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在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者和驾驶员被查获后十天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如需进行检验、鉴定,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天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