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

老李是一名67岁的老人,老伴去世多年。家里有两个儿子,都已经结婚成家另过。平时,大儿子工作较忙,对老李也不大照顾,除了逢年过节以外,其余时间基本上不来看望。倒是小儿子贴心,每个月末都上门来给老李打扫卫生,平时有空还从菜场买点小菜送过来。考虑到小儿子照顾老李比较多,在2010年里,老李瞒着两个儿子,单独到公证处办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名下的房产由两个儿子平分,但老李名下的25万元存款,全部由小儿子独自继承。哪知公证遗嘱定立后,老李突然患上小中风,不仅住院一个月,出院后,左手和左脚不太好使,休养了一年多时间才逐渐康复。在老李治病期间,大儿子不仅支付了老李医保以外的全部治疗费用,出院后还主动把老李接到他家居住。但小儿子时间长了却感到厌烦,一年多了都不来看老李。现在老李想另外写一份遗嘱,推翻前面的公证遗嘱。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规定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在所有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其余遗嘱都不得推翻公证遗嘱,不过,当事人可以通过到公证处再立第二份公证遗嘱的方式,来推翻或变更第一份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