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的认定,首先要以“逃避法律追究”为前提,其次,对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没有时间、地点的界定,不应只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肇事者没有逃离(或没有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把伤者送到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逃走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亦被认为。车祸后逃逸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作为加重情节的罪魁祸首,首先要求犯罪人的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是定罪情节,而不能认定其为交通肇事罪;二是要求行为人明知已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假如没有犯罪事实知情的情况下,自然而然就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也就不构成逃逸行为。第三,对于虽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对逃避责任认定的认定,仍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所谓的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逃离现场,但也有可能将受害人送到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藏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