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简易程序判决有哪些特点(一)起诉方式简便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即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告起诉时不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起诉状副本。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2款)。当即审理,可将起诉、审查起诉、受理和审理案件一并进行。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立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有利于及时审结简单的民事案件。(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既可以口头传唤和通知,也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6条)。同时不受普通程序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规定的限制,可以随时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但是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8条)。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四)实行独任制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但是不能由审判员一人自审自记。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要采用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即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但是,法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比普通程序简便。依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