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在正常情况下先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使各方面损失及时降到最低。此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也是较多的,应根据实际原因承担相应的处罚。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时,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明确调查,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施工队伍不得自行处理事故。

2、公司对重大质量事故负责,组织工程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制定处理方案,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处理。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和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事故情况、责任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1)一般质量问题: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填写并发出监理记录,并督促责任方对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和验收。

(2)质量问题严重的:由监理工程师出具整改通知单,并报总工程师。需要审查整改方案的,应当在整改通知书中注明。监理负责人在收到监理负责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后,应及时验收。

(3)质量问题严重: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发出整改通知单,并及时报告总工程师,经总工程师同意,发出部分停建通知单。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接到有关方的调查处理方案后,应立即报告工程部进行初审。调查处理方案必须经监理代表和设计部批准。调查处理方案由设计部审核并签字,报工程部及监理代表。工程部与处长代表分别签署责任调查意见书后,处长代表发出返工通知。

(4)监理工程师指导施工各方填写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工程部报告。工程部应考虑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范围,确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一般情况下,责任方应组织技术部门和公司设计单位对现场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方案。设计部签字批准后,由责任方无偿组织施工。

如果这是一个重大的质量事故,调查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行政部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当地建设部门应当组织一批专家证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的设计部门修改设计。专家论证和设计修改完成后,由署长代表发出复工通知书。

二、事故的定性

1、不合格的质量

根据我国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任何工程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称为质量不合格;并没有满足一定的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预期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凡是不符合质量要求标准的工程以及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进行修理、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5000元以下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一般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修理、加固或报废处理,从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从5000以上成为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