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离异后,孩子随哪方生活,通常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应按照与哺乳母亲一起抚养为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哺乳后子女的抚育,首先要经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作出裁决。如父、母双方均提出共同生活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优先考虑: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女性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2.无其他子女,如果对方有其他孩子,3.孩子们生活在一起,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对方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或者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适合和孩子一起住。4.父母和母亲在孩子方面基本上是一样的条件,双方都要求子女同住,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可以将孩子的优先条件视为与父亲一起生活或与母亲一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