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送达证事由送达文书应受送达人送达地址送达时间(由送达人填记)年月日午时分送达人签章送达方式由送达人在□上划ˇ选记□已将文书交与应受送达人□本人(签名或盖章)□非本人签收,已将文书交与有辨别事理能力的人,直系亲属、委托人,或居住于同一住宅的人□直系亲属□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居住于同一住宅的人(签名或盖章)□应受送达人、直系亲属或委托人收领后,拒绝签名或盖章,由送达人记录下拒绝事由。拒绝事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应受送达人无法律上理由完全拒绝收领送达文书,并拒绝签字送达人可将送达文书留置于被送达处,以视为送达。拒绝事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法与应受送达人、及其直系亲属、或其委托人取得联系,那么将送达文书粘贴于应受送达人住所,并照相取证,以作记录,以视为送达情况说明: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备注依上述送达方法送达者,送达人必须按时将本送达证书交送至送达文书的发文行政机关记录备案。送达证是怎样的通常有大标题送达回证字样,下面记载着案号、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数量、受送达人名称,然后是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的地方,再然后是送达方式和送达人员。什么是送达,送达的方式有哪些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有关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送达是公、检、法机关的诉讼活动,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件,如传票、通知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送达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关或单位。送达可以使收件人了解诉讼文件的内容,可以按照法定时间和程序参加诉讼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同时送达也是使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根据这一规定,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件的送达方式。特殊收件人是指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