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监护人虽然加了“临时”二字,但临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却不会被相应减少,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要依法明确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第一,要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第二,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

第三,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四,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