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可以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几种:(1)房屋主体所有权的补偿,根据房屋权属证书确认是否拥有产权,是否应征收补偿。(2)附加物权补偿:征收房屋附属物是指所征房屋,由房屋所有人或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会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但房屋结构及其本身所含的门、窗和水力发电设施均属房屋主体估价,不属于附属估价。(3)院落、空地补偿。在征收房屋的同时,还损害了被征收人对房屋后的院落、空地的使用权,因此,征收机关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对于出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对被征收人应当给予的补偿包括: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②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偿;③由于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