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合同中索赔的条件(1)索赔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在实际业务中,保险合同一般是指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但是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签发的,因此,它应当和被保险人填写的投保单合在一起才能成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只有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合法持有人主要是指投保人或受让人。(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不仅要求他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而且还必须享有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并非仅仅是指保险标的--货物或物资本身,而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如果保险标的发生灭失,但对被保险人未受到任何利益影响,他也不具有保险利益。(3)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凭持有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他所要求索赔的损失,还必须是在该保险单的取保范围内的损失,也就是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损失,必须是他投买的险制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以内,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二、买方拒绝收货或拒绝付款怎么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国际惯例,买方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卖方可主张如下权利:(1)损害赔偿。《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或者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应付金额的,另一方有权收取延迟支付金额的利息。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解除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无论对于卖方或者买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均应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规定已构成根本违约,即“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根本违反合同。”(3)其他补救方法。包括:第一,请求支付价金。在卖方已经交货,货物占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卖方可以主张买方支付价金。如果买方延迟付款,应承担延迟付款期间的利息;第二,扣留货物不交。在卖方尚未交货,如发生买方提前违约,或者买方已陷入破产状况,或者买方已丧失支付能力,卖方可以扣留货物不交;第三,中止运交货物。在卖方已经交货,但货物尚在运输途中,即该货物在承运人占有之下尚未交付给买方,卖方有权通知承运人停止把货物交付给买方;第四,另行出售货物。在发生买方拒绝接收货物或者拒付价金,或者买方已经处于破产状况,或者买方已丧失支付能力等情况下,如果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卖方可以另行处理货物,如发生差价损失,再向买方索赔。综合上面的介绍,涉外合同中索赔要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