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设定合法行政处罚关乎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如果被乱设,容易造成对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行政处罚也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行政价值。因此,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了具体的规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执照、行政拘留以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认为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的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除此以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合法我们知道,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三种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处罚的依据被限定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其效力是不一样的。因此,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是不完全一样的。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必须在高层次规范性文件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这就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要遵循其各自的设定权限。一旦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就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三、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16、17、18、19条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以下机关行使:1.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4.具备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这三个条件的事业组织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除此以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否则,公民有权拒绝。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在西方刑事诉讼证据取得方面,有一个著名的规则——米兰达警告,主要内容是:警方拘捕犯人前必需要声明几点,我是警察,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将成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请律师。米兰达警告其实质是强调警方在收集指控证据时,在程序上必须履行告之犯罪嫌疑人应有权力的义务,否则,该证据将不被法庭采纳。这是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当事人权力保护,重视证据程序合法性的一个典型缩影。重视程序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西方国家已经得到一致的肯定。在我国,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争论:程序重要还是实体重要?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重,同时法律界之间的广泛交流,在法律界逐渐形成一个共识:有着维护违法人权利功能的程序规范必须得到重视。也就是说,即使事实清楚,但在处罚前没有告知违法人享有的权利,那么该处罚行为就是违法的。因此,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行政权力滥用或者行政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由于行政执法人员不遵循法定程序而导致被撤销或败诉。这对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也违背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所最追求的行政价值。正因为如此,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诉讼法》第54条进一步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之一。可见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这可以说是行政处罚领域的“米兰达警告”。可见,在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保障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以及遵循法定的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一项准则。它要求我们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执法队员要熟悉法律、法规,掌握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提高执法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把我们的行政执法队伍真正打造成一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高素质、铁的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