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洗衣机爆炸造成人员死亡的由谁担责?

先进行鉴定看是洗衣机质量问题还是人为因素而导致的意外事故,再分清承担责任主体。

在实际中,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要么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么追究对方侵权责任。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同一事实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的,当事人有权选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原告选择的诉求,举证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

第一,侵权产品责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此无权协商。如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15条规定:“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的要求的,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包括侵权产品责任,有关当事人必须依法办事,无权协商。

第二,侵权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给用户造成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产品的用户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之间,因后者的过错所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按一般侵权责任条款处理。

第三,侵权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星洗衣机爆炸,给消费者造成身体上的损害,虽进行了产品召回,当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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