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属治安拘留,可探视。已作出并执行行政拘留的,家属可凭合法身份证明前往探视,无需事先申请。非亲属或朋友的凭有效证件也可探访。按照《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羁押人员在拘留期间有权会见他人。在押人员应遵守羁押场所会见管理规定。接见在押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携带有效身份证到拘留所会见区。被拘留者委托律师会见被拘留者时,应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书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对于刑事拘留,家属不得探访。在刑事羁押期间,家属不得探访,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会见。第三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通信。另一名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与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信。被告出示律师执业证明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不迟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反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特别是受贿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应当提前向拘留所通报上述情况。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后,辩护律师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核查。辩方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在没有监听的情况下。被告与被监视者、被监听人、被监禁者、被监禁者,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被拘留者,从被拘押后次日起算出拘留日期,如果是刑事罪行的主体,如果在审判结束后,法院宣布他将受到监禁的惩罚,那么,根据规例,对拘押日期进行折抵。如果不是刑事罪主体,拘留期满后将获得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