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母亲一起生活。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且不适合儿童同住的;(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2.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与父亲一起生活,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3.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优先考虑:(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4.父亲和母亲一起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与他们一起生活,但孩子多年来一直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如果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孩子照看孙辈或外孙辈的,可以作为孩子在跟随父辈生活的优先条件。5.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父母双方应考虑其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对子女进行轮换的,可以给予许可。7.根据儿童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儿童抚养费的金额。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者可以一次性支付。9.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育费。10.父母亲可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人承担子女的全部抚育费。但是经核实,抚养方对抚养者的抚养费显然无法保证抚养费,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批准。11.通常直到孩子十八岁之前,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12.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需支付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其收入不够生活;(2)仍在学校读书;(3)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13.如果生父与继母或生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仍然由亲生父母抚养。1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且与该子女构成事实领养关系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离异后,子女抚育费用由双方承担;配偶一方收养的,另一方一直不同意的,离婚后由收养方抚养。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子女提出更高的抚养费,应另提起诉讼。1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2)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修改。17.父母双方同意更改子女抚养权的,应给予许可。18.在下列情况下,子女提出增加抚育费的请求,是父亲或母亲可以支付的,应当予以支持。(1)原定抚育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由于子女生病.上学,实际所需金额已超出原计划;(3)应以其他合理理由增加。19.家长不能因为孩子改变自己的姓氏而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父亲、母亲擅自改姓给继母或继父姓,引起争议的,应当责令恢复原来的姓氏。20.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可以先行裁定暂时由一方抚养。21.对于拒绝履行或妨碍他人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涉及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对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有十分详尽的规定和解释,若双方在协商或取得证据时出现歧义,法庭将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和尊重儿童的个人意愿,为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作出更为有利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