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有什么关系?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有很多相同点,同时不同点也较为显著。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做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审判制度。审判监督程序是依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查看和监督,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而适用的一种审判程序。

相同点:都是人民法院经审理完毕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之后而设立的程序,其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予以审查,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给予改正,遗漏的予以补充,以达到公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实现社会主义法治。

区别:再审程序是一审、二审程序之后设置的另一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是设在审判程序之中,为引起再审程序而设立的。再审程序因提起的主体不同,参加再审程序的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依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民事诉讼主体。

二、当事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意见》第208条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意见》第20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次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和本级人民法院自行启动,检察院可以抗诉的方式启动,当事人可以申请启动。

审判程序是司法程序中较为常见的,但是再审程序若是当事人不提出,那么一般是不会适用的。对于再审类型的案件,审理的司法机关不是受理一审的法院或者是检察院。若是两次审理的结果不同,那么民事主体可以请求得到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