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形包括:转让房地产,未经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转让的。(二)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的情形包括: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形;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没收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使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非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作非农业建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