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逃逸致人死亡”可作为同数犯罪的表现。如犯罪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或者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害怕巨额赔偿,以致于仓促逃亡,在此之前,犯罪人已经触犯了交通肇事罪。随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他人死亡,并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都是交通肇事者,连续两次交通肇事者是同一人。刑事法理上称其为同种数罪,根据数罪理论与同种数罪不宜并罚,应当在该罪法定刑的范围内从重处罚。无论在人身或财产方面,只要交通肇事造成了实际损失,犯罪人都需要作出某种补偿。当然,对于实际损失情况不同,那么具体赔偿也会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