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监护是为了监督、保护未成年人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其中,承担监督、保护义务的人称为监护人,受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人一般由与被监护人有亲密关系的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人必须承担以下监护职责:(1)担任被监护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律同时规定了监护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作为监护人有权监管财产,但不能随意动用财产,更不能将这笔钱为了个人目的而使用,否则,就违反了监护职责,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