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即为承兑换.商业汇票的基本结算规定如下:

(1)商业汇票的使用,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且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然后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并签章。付款人应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出具证明,拒绝承兑。

(4)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三种情况都须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5)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超过提示付款期,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6)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