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担保事项作出规定,担保事项可以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股东会(对有限公司而言)或股东大会(对股份公司而言)作出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担保额度做出限定,对于该限定公司应当遵守。为了防止公司高层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十六条进而规定了“表决回避制度”,该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下:“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